总部认定

政策依据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 (2024年版)》的通知

申报条件

1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2

跨国公司不包括实际控制人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企业。

3

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苏产业发展方向,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内,持续经营1年以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4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申报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5

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住所在江苏省以外地区),且需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有持续业务贡献;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为独立法人企业且至少有1家住所或营业场所在江苏省以外地区),且需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有持续业务贡献。

6

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申报事业部地区总部还应满足下述条件: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且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扶持政策

运营补助
对本政策实施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包含跨国公司事业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获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运营补助(同一母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及多个功能性机构,享受运营补助总计不超过600万元,设立事业部地区总部和事业部功能性机构的可按同等金额叠加享受),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所获运营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
增资扩能奖励
对已完全享受资金支持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企业当年在江苏扩大投资,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增资扩能奖励。增资扩能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高管或技术人员奖励。
便利化服务
享受出入境及居留、工作许可、子女教育、贸易便利化、跨境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税务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措施。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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